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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各纳税、委托代征单位:
经报市局和财政部门批准,我局决定自2007年11月12日起开始受理2006年12月至2007年9月个人所得税及委托代征营业税手续费返还手续,请各纳税单位带全有关资料,在2007年12月15日前来我局及时办理,逾期责任自负,特此通知。
各纳税单位需要带以下资料
1、复印2006年12月至2007年9月税款入库凭证;
2、单位财务印章;
3、提供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必须和单位相符。
泰安市地税直属征收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