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 务 违 法 案 件 公 告
新 地税 告 字[2007]第003 号
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矿未按规定扣税案,该公司当事人:佟强(职务:总经理);企业名称: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矿;地址:新泰市翟镇。
该公司2005年度,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和转移支付等手段,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22652.99元。其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偷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山东泰山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翟镇矿未按规定扣缴税款限期缴纳,并处35773.64元的罚款。
特此公告
新泰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07年0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