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各位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124号)、省地税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15号)的要求,现就我局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
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认识
  (一)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处于落实新税法和执行老税法的特殊时期,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因此,各纳税人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针对汇算清缴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周密安排部署,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效。
  (二)2008年1月1日起,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要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管辖将发生变化。2008年4月底之前,是新、老税法并行的时期,面临着按新税法进行预缴和按老税法汇算清缴的繁重工作任务。因此,各纳税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根据新、老税法的不同规定,在汇缴期内对涉及的税务事项及时进行处理。
  为此,希望各纳税人要认真进行新税法的学习,学懂弄通,保证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能够按新税法的规定正确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汇缴任务和要求
  (一)汇缴对象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为: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依法享受减税、免税纳税人、盈利及亏损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缴的时间及安排
  汇缴的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2008年5月1日进入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阶段。各纳税人在自行汇缴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对年度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汇缴面必须达到100%。
  (三)适用政策
  1、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依据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法规、规定执行。纳税人汇算清缴期限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2、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自行发现或经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可重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3、对纳税人经汇算后多缴的税款,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事宜,不能继续执行原“抵顶下年应纳税款”的做法。
  4、大力推进汇缴工作信息化。全面推广使用纳税人端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对2007年度汇算清缴的要求,也是正确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保证汇缴质量的基础和前提。省地税局在部署2007年度汇缴工作时对《企业所得税汇算通管理系统》进行了部署。该系统在自动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自动处理财税差异并进行纳税调整、自动生成勾稽关系准确的年度申报表、方便企业申报和税务机关审核、汇总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
  (四)、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纳税人报送备案(备查)资料,加强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等文件规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切实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结合我局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实际,对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要求出具在税务机关管备案,具有注册税务师资格的中介机构鉴证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其规定范围如下:
  一、在我局范围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必须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文件规定,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
  (二)纳税人本年度申请退企业所得税税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审核事项;
  (三)纳税人发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事项。中华会计网校
  二、在我局范围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开发产品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出具有关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
  三、在我局范围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取消审批项目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备案(备查)资料时,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
  (一)企业发生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费用,需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事项;
  (三)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数额较大,要求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收入自当期起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事项。
  四、在我局范围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附送有关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
  (一)本年度实现亏损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纳税人;中华会计网校
  (二)本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纳税人。
  有关中介机构在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审核报告格式和工作流程,认真开展审核工作。
  五、在税务机关备案,具有审核资格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泰安中信天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泰安兴泰税务师事务所,泰安公正税务师事务所,泰安公允税务师事务所,泰安泰山同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泰安大正税务师事务所(排名不分先后)
  六、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完毕后,应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中介机构鉴证意见报告、企业年度决算及财务分析报告等有关纸质资料报送一份于主管科室,主管税务科室应当建好各类台帐和清缴档案。
   以上请遵照执行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2008年2月18日
 
 
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通过网上报税系统申报后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