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7年度驻泰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的通知

驻泰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泰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政办发[2004]50号),泰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将对驻泰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200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年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2007年度各单位应安置残疾人的比例数为:单位2007年末在职职工总数乘以1.5%,凡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欠安置残疾人的实际比例数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市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缴。
  3、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2007年度市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是政府审核用人单位是否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定程序。2007年度市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已经开始,市直各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表》及《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并提供上年度末单位职工工资总表(入帐凭据),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同时提供在岗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残疾人养老保险证明原件,于2008年3月31日前办理有关年审手续。
  三、按照《关于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鲁财综[2007]100号)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各项税费(如教育费附加)进行统一核算及票证使用管理。凡逾期不办理年审的单位,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按地税局注册登记人数为准。达不到安置残疾人比例的单位,于2008年7—9月到开户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E税通用户可在网上直接申报缴纳)。逾期年审或逾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按《泰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依法收取滞纳金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年审地址:泰安市残联教育就业部(市政大楼B区2046南邻)
  联系电话:6991297  6991497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00—4:30
 
 
 
泰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泰安市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