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月份纳税申报期延长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由于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四月份申报期限顺延,现明确如下:
  申报期限为七日的,顺延至十日;
  申报期限为十日的,顺延至十五日;
  申报期限为十五日的,顺延至十八日。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