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使用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行为,进一步严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目前地税发票种类
1、《山东省泰安市通用定额发票》(有奖)。共5种面额:壹元、贰元、伍元、壹拾元、贰拾元。
2、《山东省泰安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有奖)。分卷式和平张两种。
3、《山东省泰安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分卷式和平张两种。
4、《山东省泰安市××定额专用发票》。专用于停看车、洗车等行业性小额服务项目。分拾元、伍元、贰元、壹元、伍角、贰角、壹角7种。
5、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票样的发票。包括《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等。
6、行业或行业性管理的企业(如电信、邮政、银行、保险等)计算机专用发票和定额发票。
7、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门票类和其它发票。
二、发票真伪识别
(一)数码发票识别:全国税务发票监制章在紫外灯照射下呈橘红色荧光反映;发票号码在五倍放大镜下呈点状分布;多色多层纽索团花;定额发票还有变幻底纹、浮雕、花形阿拉伯数字等防伪措施。
(二)我局自2005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停止发售五十元、一百元面额的地税通用定额发票。因此,凡是在此时间之后使用的面额50、100元的“山东省泰安市通用定额发票”均为假发票。
(三)消费者可拨打12366电话,通过发票号码、密码来核对发票真伪。
三、违反规定开具使用发票的法律责任
(一)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包括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空白发票和伪造的假空白发票),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包括倒买倒卖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伪造的假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1、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2、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3、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4、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5、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五)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使用非“合法、有效凭证”的法律责任
(一)对不按照规定取得的发票,或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企事业单位不得扣除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二)财会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入账报销。各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收到发票时应认真辨别,切勿贸然付款或入账。难辨真伪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鉴别,确认发票真实后再按规定付款。不仅可防止企业使用假发票偷漏税费,也可有效自我保护,避免因假发票入账而承担不必要的罚款。对于非法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使用非法凭证,其所列支的虚假成本费用支出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整。如果为税务机关查帐补交,税务机关会追缴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非法凭证入账,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企业如果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发票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税务机关将为举报人保密,并在查实后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由地税部门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予以奖励,经查实,每案奖励的最低金额不低于200元,最高不高于10000元。凡举报10元及其以下小额发票填开项目不全的,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10元至100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定。
发票咨询、举报电话:12366。
二OO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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