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驻泰市属以上企业单位缴纳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驻泰市属以上各企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泰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政办发[2004]50号),泰安市残疾人联合会、泰安市地税局直属分局于3月25日向驻泰市属以上企业单位下发了2007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审通知,通知下发后,多数单位,已按时间要求进行了年审。根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时间安排(每年的7—9月份每月1至10号为征收期),现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纳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第79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缴纳。
  1、2007年度各单位应安置残疾人的比例数为:单位2007年末在职职工总数乘以1.5%,凡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欠安置残疾人的实际比例数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07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度市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缴。
  3、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2007年度市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二、未达到规定1.5%比例的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法律的责任,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的规定,限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按照《关于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鲁财综[2007]100号)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各项税费(如教育费附加)进行统一核算及票证使用管理。对未按时年审的单位,现已视为未安置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按地税局注册登记人数为准。达不到安置残疾人比例的单位,可在地税E税通网上查询本单位在地税注册登记的纳税编码,所对应的数就是单位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并于2008年7—9月每月(1至10号)到开户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E税通用户可在网上直接申报缴纳)。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在泰安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保障法》、《泰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依法收取滞纳金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6991297   6991497
 
 
泰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泰安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