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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加强群众协税护税力度,发挥综合治税的整体效果,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即开即奖发票(以下简称有奖发票)包括:
1.《山东省××市通用定额发票》
2.《山东省××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卷式、平张)
第三条 有奖发票每100万份为一组,每组设置奖金总额为30万元,由省地税局统一布奖。定额发票的设奖原则为大额发票设大奖,小额发票设小奖。单张发票奖金金额最高1000元,最低2元。
第四条 有奖发票实行即开即兑。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刮开兑奖联中的奖区履盖层,即可知道是否中奖,中奖者可按刮奖区显示的奖金数额兑奖。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兑奖:
1.收款单位、开票日期填写不完整或经过涂改的;
2.发票未加盖开票单位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3.空白发票或作废发票;
4.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撕开的;
5.发票票面严重损坏,内容不能辨认的;
6.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应认真核对有奖发票发票联中的付款单位(个人)名称、收款单位、开票日期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收发票并举报:
1.经营者开具的有奖发票没有兑奖联或兑奖履盖层无法刮开的;
2.收款单位、开票日期填写不完整或经涂改的;
3.发票兑奖区、密码区覆盖层已经刮开的;
4.发票上未加盖开票单位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
5.开具假发票以及其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第七条 消费者可通过以下方法辨别有奖发票真伪:
1.发票联中的发票号和发票密码存在对应关系,消费者可以刮开密码区覆盖层,通过电话和上网输入发票号直接查询发票的真伪。
2.发票联上印有“铜钱形”防伪标志,用手按摸该标志,31°C以上标志由绿色变黄色。
3.发票联上套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在紫外灯下呈橘红色荧光反应。
4.有奖发票的发票号、奖区内容、密码用5倍以上放大镜观察呈均匀点状分布。
5.发票的团花、底纹用5倍以上放大镜观察由0.1MM粗细的连续实线构成。
第八条 消费者遇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的可直接向当地地税机关举报。
第九条 消费者中奖500(含)元以下的,可直接凭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在经营者处当场兑取现金,并将中奖发票兑奖联交经营者留存;中奖500元以上的,持中奖发票(发票联和兑奖联)和有效身份证原件到经营者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场所兑奖。
第十条 中奖人应在开具发票后30日内兑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经营者代垫兑付奖金的,持发票兑奖联随时向主管地税机关领取代垫奖金。负责兑付奖金的税务部门要建立有奖发票兑奖台帐,严格做好奖金支付的登记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办法应兑现的奖金,由各市、县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列入本级预算。日常兑付奖金所需资金,由地税部门垫付。
第十三条 市、县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发票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并按财务管理要求,单独设置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负责解释。全省地方税务系统不再执行《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鲁财税〔2003〕22号)中有关即开即兑奖励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