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票中奖公告
| 有奖发票制度
| 发票管理制度
| 发票样式及辨伪
| 税控装置制度
> 纳税指南
| 网送税法
| 信箱服务
| 预约服务
| 税率查询
| 服务制度
| 下载专区
> 权利义务
| 行政许可
| 行政处罚
| 服务承诺
| 工作纪律
| 处罚公开
| 监督渠道
| 优惠政策
> 基本法规
| 税收法制
| 财会制度
| 法规查询
> 市局动态
| 县局动态
| 基层之窗
> 局长致辞
| 领导简介
| 单位简介
| 单位职能
| 机构设置
| 办公地址
| 联系电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3]2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0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和《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的规定,财政部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国有商业银行)无偿划转了部分资产(包括现金、投资、固定资产及随投资实体划转的贷款)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其组建时的资本金。现就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印花税。
二、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